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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科技开放创新的立法短板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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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科技进步的灵魂,开放是科技创新的必由之路。科技创新离不开坚实的法治基础,科技领域对外开放需要安全的法治保障。今年61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开放促创新,健全科技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面向全球的创新体系,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齐开放创新制度短板。为实现这一目标、完成科技法治建设的新使命,需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引领推动我国科技法治高水平发展,更好地服务并保障我国科技领域的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科技法治建设必须注重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近年来,基于维护全球霸权的战略目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频繁对我采取各种打压政策、措施,试图遏制我国的发展势头。其中,在科技领域,西方国家对我实施打压的力度和广度尤甚。以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为代表的一批旨在遏制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限制性立法陆续出台,极力打造全球科技领域“小院高墙”。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科技强国战略推进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实现科技创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积极主动地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强科技法治建设,应围绕这一目标方向展开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大领域制度性资源,为科技创新发展、对外开放提供法治助力。

加快修订科技领域相关立法,弥补保障、促进科技开放创新的制度空白。科技领域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关于调整科学技术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和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领域立法发展迅猛,已形成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基本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为我国科学技术腾飞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科技发展实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大力加强科技法治领域的立法工作,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21年作出重要修订,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一批关乎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重大战略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此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科技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提出更高要求,相关立法工作应及时跟进,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尽快以法律形式落地生根。

为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应以打通当前科技领域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堵点、消除科技对外开放的体制障碍为核心,对现有科技领域立法,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进行适时修订,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执法及司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科技创新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应尽快补齐科技领域创新发展、对外开放的立法短板,抓紧研究针对芯片创新、人工智能技术、生物科技等重点科技领域的专项立法,以明确的法律义务条款落实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避免立法中出现过多“柔性条款”,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既要通过立法为新技术新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前沿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挑战。此外,应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全国性的科技园区法,为全国各地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在推动科技领域对外开放方面,适时制定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清理、废止妨碍科研领域对外交往各种制度性障碍的法定职责,规定相关救济路径和法定程序,为科技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便利。

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国家科技安全底线。面对大国之间科技博弈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科技领域的安全问题更加突显。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科技、星链技术、生物科学等高科技的发展,科技领域安全面临着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在这些风险和挑战面前,我国科技领域安全立法暴露出一些短板弱项,有的立法已明显滞后。

对此,应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坚决反对例外主义和双重标准,反对霸权行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体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国际形势及科技发展对科技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及时修订国家安全相关立法,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安全法,明确各方在维护科技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二是及时更新科技产品、科技服务出口及敏感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维护科技发展的自主性、安全性、可控性。三是建立国家级科技安全审查平台,定期评估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各项法律措施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堵塞影响科技安全的漏洞,打造严密、牢固的国家科技“安全网”。同时,在执法、司法领域,持续加大科技安全行政执法力度、提升保护科技安全的司法审判质效,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坚决打击危害国家科技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持续加强科技安全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与筑牢科技领域安全底线,是加强科技法治建设的“鸟之两翼”,二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筑牢科技领域的安全底线不仅能为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对外开放提供更为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也能为全球科技合作、各国科技人员国际交往、科技成果交流互鉴以及确保科技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防范巨大灾难风险创造良法善治的典型范例。在制定国际规则方面,我国应注重发挥国际引领作用,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有效地进行规则对接、规制协调、管理提升和标准制定,在数字贸易、数据管理、碳排放数据采集、低碳评估体系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在筑牢国内科技安全底线的同时,同世界各国一道建立维护全球科技安全的防火墙,推动全球科技领域的良法善治。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学习时报》2024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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