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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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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推动法治新发展。

 

一、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二者本质是辩证统一,分不开的。法治的实施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和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新时代以来,法治建设是党和国家事业伟大变革的有机部分,也为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

法治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为改革保驾护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在我国现行有效的300余件法律中,属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包括民法典这样分量重、块头大的立法。对300余件法律中的140余部法律先后累计修改330余件次,修法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包括2018年修改宪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推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些年来,我们坚持改革和法治两翼齐飞、双轮驱动,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新征程上,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与此同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领域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来作出新的回答。《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是我们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基本遵循。

 

二、深刻认识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法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来谋划、来展开、来推进,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从法治上为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提供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就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围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产权保护、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强化法治保障。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等,都是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深化改革行之有效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成果的应然之义。

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需要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法规政策体系;发展服务业,需要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需要以法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产业链发展、能源资源安全、国家储备体系相关立法。

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是在已经明确改革总目标、确定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的改革,尤其需要在法治之下有序、渐进、稳步推进,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完善改革决策、规范改革行为、推动改革进程、固定改革成果。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可以对整个社会系统发挥调控、整合作用,更好地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增强社会系统活力。

 

三、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高水平法治保障。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反映宪法实施情况和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包括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等。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决定》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决定》要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决定》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图书馆馆长。

来源:《红旗文稿》20248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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